(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沈阳市远东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远东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459号原告:沈阳市远东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迟军,男,系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峰,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纪凯,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声远,男,系该单位法律顾问。第三人:沈阳市财政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法定代表人:陈勇,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庆录,男,系该单位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白塑璞,女,系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原告沈阳市远东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远东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远东波纹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玉坤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代理审判员 孙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