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法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玉梅与张士发、苏云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36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195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张士发,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被执行人:苏云苹,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玉梅申请执行张士发、苏云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7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士发、苏云苹于2015年10月9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袁 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