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执字第476、477、478、479、48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付寒梅、张益轲、杨军、杨振军、马瑶、吴磊申请执行成都市聚元超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六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津执字第476、477、478、479、480、481号申请执行人付寒梅。申请执行人张益轲。申请执行人杨军。申请执行人杨振军。申请执行人马瑶。申请执行人吴磊。被执行人成都市聚元超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学东。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付寒梅、张益轲、杨军、杨振军、马瑶、吴磊申请执行成都市聚元超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六案。六案执行标的为59791元,执行费347元。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市聚元超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成都市聚元超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号、车辆、土地、房产等信息。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寒梅、张益轲、杨军、杨振军、马瑶、吴磊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476、477、478、479、480、48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成都市聚元超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