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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继岭与郓城九方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岭,郓城九方劳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509号原告:刘继岭,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戚万安,男,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梁山英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乔月全,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梁山英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郓城九方劳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淑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继岭与被告郓城九方劳务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继岭撤回对被告郓城九方劳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继岭负担。审判员  张洪周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玉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