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3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熊艳青与深圳市智云无线通讯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艳青,深圳市智云无线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248号申请执行人熊艳青,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智云无线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A栋4单元1005。法定代表人周海生。申请执行人熊艳青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智云无线通讯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南劳人仲案(2015)20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智云无线通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艳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智云无线通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一个,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智云无线通讯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智云无线通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