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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5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曹世鹏、周婷与王志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544-1号原告曹世鹏。原告周婷。被告王志亮,居民。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288号。本院受理原告曹世鹏、周婷与被告王志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544民事裁定后,现因被告王志亮提供相应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王志亮所有的鲁G×××××号牌长城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