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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绛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芮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绛县看守所。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莉莉、代理检察员吕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7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色长城h3型越野车行至绛县文体北路南口时,下车踢碎绛县医疗保险大厅玻璃门,其驾车逃离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随后便数次撞击该出租车,期间还撞损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中华牌轿车,后驾车逃窜。2014年12月5日经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的吉利美日牌出租车零部件及修复费用为22600元,2015年2月6日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该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的损失价格为6600元;2014年12月5日经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的中华牌轿车零部件及修复费用为17830元。2014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黄某某的“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芮城县东茂超市门前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现代牌轿车发生剐蹭,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又驾驶该车在芮城县人民医院多次撞击停放在该院院内的一辆“松花江”牌微型普通客车,期间撞损或损坏了停放在该院院内的一辆摩托车、一辆小轿车和路灯灯杆。2014年7月2日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146.2mg/100ml。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人倪某、张某某、陈某某、李某、谢某某的询问笔录及李某、谢某某的报案材料、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书、复核裁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发票、警察证、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故多次撞击他人车辆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27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色长城h3型越野车行至绛县文体北路南口时,下车踢碎绛县医疗保险大厅玻璃门,其驾车逃离时与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随后便数次撞击该出租车,期间还撞损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中华牌轿车,后驾车逃窜。2014年12月5日经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的吉利美日牌出租车零部件及修复费用为22600元,2015年2月6日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该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的损失价格为6600元;2014年12月5日经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的中华牌轿车零部件及修复费用为1783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10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能够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能够证实被害人李某称被告人王某某与其联系赔偿事宜后将其抓获的情况;证人谢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证言,能够证实“我来报案,2014年11月27日凌晨,有人将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居民医疗保险大厅的玻璃门踢碎。2014年11月27日凌晨,我在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房里睡觉,听见一声巨响,我以为是楼上发生的声音,我就跑到三楼看了看,都没事,接着我跑到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门外,看到居民医疗保险大厅的玻璃门碎了一地,然后我进到居民医疗保险大厅里看了下没人,我就打电话报警了。当时我出来看到玻璃门被踢碎时,周围没有人。后来我调监控我看到有一名陌生男子将玻璃门两脚踢碎后,开着黑色越野车离开了。监控中看到是一名三十多岁的年轻男子,其他的看不清楚。”的情况;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2014年凌晨0时32分,我驾驶着出租车从东尖尖沟往绛县人社局的路口走,刚从人社局北边的路口拐过,有一辆车从南边开过来直接就撞向了我所驾驶出租车的左后侧的车门,过了一两秒的时间又撞了一下我驾驶的出租车,当时我不知道怎么回事就回头看,这时我看见有一个人开着车往后倒了大概10米左右的样子,然后又朝我的出租车左后侧的车门撞了过来,当时我看见他又撞了过来我就赶快把车往前面的路边开,到了路边我打开车门准备下车,这时我看见那辆车又向我开了过来,我就向北边的台阶上跑,那个车就把我的出租车撞出了5、6米远,紧接着那辆车又往东边倒了10多米,再次向我开了过来这次那辆车想撞我,但是我在北边的台阶上站着,那辆车就拐了一下,向另一辆停在便道上的轿车,撞完以后那辆车还是向东倒了一截,再次拐过来撞向我的出租车,撞完以后那辆车上下来一名男子,那名男子走到我跟前向我说道‘就找誉恒出租车碰,碰了你我给你赔钱。’我当时没有和他说话,那个人说完以后就开着车朝西边走了,我们出租车公司的一名司机正好路过帮我打电话报了警。撞我出租车的是一辆长城越野车,颜色我没看清楚。我没注意,只看见下来一个人。撞我出租车的那辆车下来的人我不认识。39岁左右,穿土黄色外套,体态中等,身高170cm左右。撞我出租车的那辆车的车牌号是xxx。我被撞的是一辆红色的吉利车。我的车的左前后车门已经严重凹陷,前挡风玻璃和左侧前后车门玻璃都碎了,后备箱碰毁,车辆接近报废。我腰部受到一点撞击,现在有一些疼。我最近没有跟人有过节。今天有一个人给我打电话,他自称是昨晚撞我出租车的人,他说对不起,昨晚他喝多了,最近两天会找我处理一下撞出租车的事情。”的情况;5、证人倪某的证言,能够证实“2014年11月27日0时30分左右,我驾驶我的出租车沿绛山西街自西往东行驶,我到建行门口时,看见一辆黑色越野车从文体路左拐到绛山西街与一辆车牌号为的出租车相撞,我就把我车停在一边下车报警。我下车后看见第一次撞车后,黑色越野车往后倒了一截再次撞向了出租车,出租车的司机下了车察看情况,黑色越野车再次向出租车撞去,出租车司机往实验二小门口的人行道上跑去,出租车也被撞到了人行道上,黑色越野车向后倒了一截从实验二小门口开上了人行道再次撞向出租车,同时又把边上放的一辆白色中华牌轿车撞了,就这样黑色越野车连续撞了好几次车,最后把车停在了马路中间,从车上下来一个男的,那个男的跟出租车司机好像是说了几句话就开车往西走了。从黑色越野车上下来的是个男性,30岁左右,中等身材,身穿米黄色上衣,样貌没看清楚。”的情况;6、证人李某的证言,能够证实“我来报案,我的车被人撞坏了。2014年11月27日凌晨我正在绛县建设银行对面的‘哎呀呀’饰品店二楼睡觉,到了凌晨0点三十分左右我忽然听见楼下有很大的响声,然后我就看了一下自己店里的监控视频发现自己停在楼下的中华牌汽车被撞损了,看完视频以后我就赶快从楼上跑了下去,下去以后我发现有一辆出租车的右前侧撞到了我车的后保险杠上,旁边站着两个人,我就问站在旁边的那个人出租车是不是他的,那个人说是的,我就问他为什么要撞我的车,他说不是他撞的,刚才有一个人开着一辆越野车撞他的出租车,结果把他的出租车碰到我的车上,并且越野车也碰了一下我的车,碰完以后向西跑了,说完以后出租车司机就去追那辆越野车,我在现场发现那辆越野车掉了一个车牌,当时我就报了警并上楼把自己的监控拷贝了下来。我被撞的是一辆白色的中华牌v5车。我的车就停在我开的‘哎呀呀’饰品店门口的马路牙子上面,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出租车的右前侧撞到我车尾部的保险杠上,我看了监控以后发现是一辆长城越野车撞出租车的时候,把出租车撞到了我的车上,在监控里我还看见越野车还撞了我车的右侧。我的车的尾部和右侧受到撞击,后保险杆、后尾灯、后盖、倒车雷达、车右侧两个门以及底板都已经损坏。我不知道谁开的那辆越野车,但是第二天有一个电话号码为xxxx的手机给我打电话,电话里说车是他撞的,他昨天喝多了和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时,不小心把我车撞了,他说愿意给我赔偿让我把车开到运城给我修理。越野车掉在地上的车牌号是xxx.我不知道那辆越野车为什么要撞出租车和我的车。”的情况;7、绛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关于11.27实验二校门口警情出警情况说明,能够证实“2014年11月27日0时40分,值班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有人报称在县实验二校门口一辆黑色越野车将一辆小车碰撞后逃逸,接报后民警到达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位于绛山街实验二校门口路段,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勘查中提取黑色车辆前保险杠。悬挂有晋x**号牌、黑色漆片若干,经查,晋x**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系万荣县居民王某某所有。2014年6月30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芮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股查获,并于2014年11月28日被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能够证实“现场位于绛县医保中心大厅区域。绛县医保中心在古绛镇文体北路西侧。西面是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面是绛山西街,南面是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门,大门南侧是绛县人力资源市场。绛县医保大厅坐西朝东,位于一楼。东面面临文体北路。在大厅东墙中部开有一双扇玻璃门。单扇门宽80cm,高210cm,厚度为12mm。勘查现场见玻璃门内侧挂有红色棉门帘,南侧一扇玻璃门粉碎性破碎,碎裂的玻璃碎块散落在门外地面、台阶及室内门帘下周边地面上。北侧一扇玻璃门在南侧边沿上有多个打击豁口。在南侧一扇玻璃门南侧的固定玻璃上也有打击豁口遗留。现场无其它可疑发现。”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能够证实在现场提取到肇事车辆前保险杠碎片、前车辆号牌、漆片(黑色)若干、案发现场情况及受损车辆情况;9、绛县价格认证中心绛价鉴字(2014)第36号关于对被损车牌号中华牌小型轿车零部件及修复费用的价格鉴定书,能够证实华牌小型轿车零部件及修复费用为17830元;绛县价格认证中心绛价鉴字(2014)第37号关于对车牌号晋xx**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零部件及修复费用的价格鉴定书,能够证实晋mt8918吉利美日牌mr7131au1小型轿车零部件及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2600元;10、被告人王某某的申请,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要求对吉利美日牌出租车零部件及修复费用进行重新鉴定;山西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晋价认复(2015)第8号关于对绛县价格认证中心绛价鉴字(2014)第37号价格鉴定结论的复核裁定结论书,能够证实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的损失价格为6600元;鉴定意见通知书,能够证实已将复核裁定结论告知双方当事人的情况;11、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4)酒检字第1342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0.00mg/100ml;绛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2014年11月27日在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时距案发已经20余小时,王某某被带回绛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后民警第一时间对王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0.00mg/100ml。因此在随后去运城的办案过程中才将王某某的血样送往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的情况;1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2014年11月27日晚,医保大厅玻璃被砸的事情在2015年年前就已经获得了赔偿。这三张发票是我们医保大厅把玻璃修好以后,修玻璃的地方给我们提供的发票,因为修玻璃不能开大额发票,就分别开了三张发票(900元、800元、600元),这三张发票共计2300元就是修玻璃时所花的费用。大厅内部没有东西损坏,就是外面的一扇玻璃门碎了,另一扇玻璃门裂开了。”的情况;绛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在绛县古绛镇乔路永青玻璃店开具的发票三张,能够证实修玻璃共花支2300元的情况;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2014年11月27日天刚刚黑,王某某开着车去我的麻花店找我,到了店里以后看着王某某好像心情不太好,我就拿出一箱啤酒和王某某一边喝一边聊天,喝了一会后我们二人就商量着去洗个脚,然后王某某就开着车拉着我到了绛县去洗脚,到了以后我们上了二楼,王某某说他去上个厕所,然后我就去洗脚了,洗完以后我发现王某某不见了,我就下楼看了看,下楼一看发现王某某的车也不在了,由于那天晚上我喝的有点晕,我就又回到楼上睡觉了,到了第二天早上起床以后我就给王某某打了一个电话,问他昨天晚上干什么去了,王某某说昨天晚上碰车了,马上要去交警队,然后就把电话挂了。”的情况;14、侦查终结报告,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拟移送审查起诉,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15、人民警察证,能够证实侦查人员的办案资格情况;16、提取笔录,能够证实在见证人犯见证下,依法提取监控录像并制作光碟的情况;绛县公安局刑警一中队制作说明,能够证实从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验二小路口调取、复制监控录像并制作进光盘的情况;17、辨认笔录,能够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害人指认被告人王某某的情况;18、谅解书,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绛县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陈某某、李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已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况;19、户籍证明,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是1982年3月24日出生,为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20、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监控视频上的事情是真实存在的,监控里那辆越野车是我驾驶的。具体的发生了什么事情我想不起来,具体的事情经过以你们播放给我看的监控视频为准。2014年11月26日晚上11点多我跟朋友张某某在东湖路口他家中喝了10瓶啤酒,喝完后我准备去文体北路我经营的阿利茄汁面店,到了阿利茄汁面店门口时,我喝了酒意识不清醒就开过了,左转到了绛山西街时与一辆出租车相撞,撞车后我倒车准备再往前走,由于喝了酒意识不清楚,结果又撞到了那辆出租车,后来又连续撞了几下那辆车,具体怎么撞的我记不清楚,只记得我下车看了一下,那个出租车司机没事,我当时胸口难受就开车准备去运城医院看看,就走了。2014年11月27日凌晨0时左右,我喝了酒后往自己开的‘阿利茄汁面’走,当时头比较晕就走到了绛县医保大厅门口,到了门口医保大厅后我发现门锁着,我就用脚把医保大厅的玻璃门踢碎,进医保大厅里面转了一圈发现走错了,出门开着车就走了,我把车刚开到绛县实验二小东边路口的时候又和一辆出租车发生了碰撞,在接下来的几分钟我多次撞击那辆出租车,在撞击出租车的过程中我又撞到路边的另一辆小汽车,完后我驾车就离开了。我喝酒了头比较晕,我误把医保大厅当成了自己开的‘阿利茄汁面’店,我发现门锁着我就用脚把玻璃门踢碎了。我与那辆出租车相撞后,我就开车去了运城,2点左右经过闻喜凹底镇时我开车又撞树了,我就让我闻喜的亲戚把我接上送到了运城一个诊所看了一下,我就回了我在运城槐树凹的住处睡觉。今天上午醒来后想起我开车撞出租车的事情,我通过朋友取得了我撞的出租车司机陈某某的电话,中午12点左右我就给陈某某打电话向他赔礼道歉并提出要赔偿他的损失。另外今天上午我上网时在绛县贴吧看到我撞得另一辆车主发的帖子,我才知道我凌晨0时许还撞了另一辆车,我就跟另一个车主李师傅联系让他到运城找我修车。到了下午17时左右李师傅和绛县公安局的民警来找我,我就被带到了公安局。”的情况。(二)2014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黄某某的“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芮城县东茂超市门前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现代牌轿车发生剐蹭,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又驾驶该车在芮城县人民医院多次撞击停放在该院院内的一辆“松花江”牌微型普通客车,期间撞损或损坏了停放在该院院内的一辆摩托车、一辆小轿车和路灯灯杆。2014年7月2日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146.20mg/100ml。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芮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通知书,能够证实案件的来源;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2014年6月29日晚,我从大禹西街由南向北行驶,走到国贸大厦时,有一辆白色车从我车右边飞速而过,把我车的反光镜撞坏,还有二片护板损坏,我从后跟到人民医院,此车行驶到人民医院南门进去,我车停了院外,最后等交警同志来后照相交代,我才回家。”的情况;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2014年6月29日晚上班,摩托车停放在科室门口,于晚12时左右听见门口几声巨响,出来一看,一辆白色大面包车不停碰向前方一辆白色面包车和我的摩托车,致车损坏。”的情况;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已取得驾驶员资格,其准驾车型为c1;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能够证实江铃全顺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黄某某;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刘某某;松花江牌微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为许某某;5.血样提取登记表、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4)酒检字第1106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146.20mg/100ml;鉴定结论告知笔录及送达回执,能够证实已将血液酒精含量报告书鉴定结论告知并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情况;6、谅解书,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张某某的车辆损失已积极赔偿并得到各被害人的谅解的情况;7、户籍证明,能够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1982年3月24日出生,系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8、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2014年6月29日晚上11点多,我和我同事在农机局对面的夜市上吃饭,中间我喝了一点酒,吃完饭我就走着到老电影院门口开上车准备去县医院,当我开车由南向北走到中心岗十字路口南边口时,我从我前面一辆轿车右侧超车,不小心就把那辆车给刮了,然后我下车和对方司机商量私了,我说让他跟着我,说我朋友在医院看病了,完了后我就去县医院,到县医院南门口右转弯进门时,我的车灯不亮,当时脑袋里面都不知道想什么了,脚一下踏在了油门上,一下上去就把停在县医院里面边上的一辆面包车和一辆摩托车给撞了,我说把车倒出去停在路边上,结果倒车时又把路上一个灯杆给撞了,这就是当时出事的情况。”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故多次撞击他人车辆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对其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6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 兵审 判 员  周雅莉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绛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