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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97号原告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汀江大厦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0511151-X。法定代表人刘实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新麒,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北环路110号。组织机构代码:85799050-9。负责人陈荣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傅燊,男,该银行副行长,住该银行宿舍。委托代理人江选航,男,该银行职员,住该银行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支行履行了全部支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因撤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4651元,由原告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开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傅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