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徐炳杰、黎妹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徐炳杰,黎妹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89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住所: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谢飞雄。被告:徐炳杰,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身份证号码:×××1711。被告:黎妹儿,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诉被告徐炳杰、黎妹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其民事诉讼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9元,由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晓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