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3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刘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刘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122-1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尚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楠,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卢振军,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刘云,女,1981年6月14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刘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亓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