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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农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农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农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