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农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农某,农民。被告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农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梁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