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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850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熊某某。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玉珏、人民陪审员年晶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熊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熊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经人介绍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现已成年。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6月4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主张离婚,要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与被告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和误会。只要原告珍惜夫妻感情考虑家庭利益,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所亮代理审判员  王玉珏人民陪审员  年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季晓菲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