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5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素华与胡明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40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优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