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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54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素华与胡明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40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胡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大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优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