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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1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吕滨与王博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滨,王博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12086号原告吕滨,男,1964年7月8日出生。被告王博雨,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滨与被告王博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滨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吕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吕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 璟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人民陪审员  韩英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