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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于顺辉与程家明、李雪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顺辉,程家明,李雪洁,周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于顺辉。被告程家明。被告李雪洁。被告周丽娜。原告于顺辉与被告程家明、李雪洁、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顺辉撤回对被告程家明、李雪洁、周丽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