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于顺辉与程家明、李雪洁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顺辉,程家明,李雪洁,周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914号原告于顺辉。被告程家明。被告李雪洁。被告周丽娜。原告于顺辉与被告程家明、李雪洁、周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顺辉撤回对被告程家明、李雪洁、周丽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保全费23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刘思君人民陪审员 姜维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