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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赵某。被告:焦某。原告赵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05年1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9月28日生一女孩,取名焦某甲,2012年10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焦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双方无法���同生活。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已破裂,已知无和好可能。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焦某甲、男孩焦某乙均有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被告返还原告的陪嫁物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焦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被告于2005年1月2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9月28日生一女孩,取名焦某甲,2012年10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焦某乙,现随原告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有一女一子,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加强沟通,相互体谅,夫妻关系通过双方的努力是可以缓和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林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