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执字第0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冯伟华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伟华,刘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1869号申请执行人冯伟华。委托代理人刘焕尧,系沈阳市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小平。委托代理人韩丰。申请人冯伟华与被执行人刘小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刘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冯伟华车辆折价款28,468.95元;二、驳回原告冯伟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伟华、被告刘小平各承担503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伟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并已提出申请。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赵维振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荣 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