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银川晨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殷兆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晨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殷兆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283号原告银川晨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小娟,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殷兆波,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晨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兆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称已经与被告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晨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晨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2元,减半收取1691元,由原告银川晨升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慧代理审判员 黄慧波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亚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