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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6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上珠与被执行人邱梅债权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上珠,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640号申请执行人张上珠,女,汉族,1963年7月12日生。被执行人邱梅,女,汉族,1962年1月24日生。申请执行人张上珠与被执行人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鼓民初字第54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邱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上珠借款本金916618元,并自2012年12月3日起按年息23.76%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二、被告邱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上珠借款本金486000元,并自2012年12月25日起按年息23.04%向原告张上珠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三、被告邱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上珠借款本金480000元,并自2012年8月28日起按年息22.4%向原告张上珠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款日止;四、驳回原告张上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邱梅下落不明,名下无银行存款(已冻结其退休工资帐户),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车牌为苏A×××××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无法找到。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邱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5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詹亚明执行员  吕 军执行员  刘亦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韩 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