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3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363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光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0月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甲。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5年4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同年6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却无意与原告继续生活,于2015年7月4日因吸毒被拘,2009年8月30日被告也曾因吸毒被拘,多年来,被告已形成严重的毒瘾。据此,原告杨某某再次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刘某甲随原告生活,刘某甲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二分之一。被告刘某某辩称,被告吸毒属实,原告要求离婚,被告无话可说。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0月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1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甲。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9年,被告刘某某因吸食冰毒被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6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7月6日,被告刘某某又因吸食冰毒被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随后,被告刘某某因再次吸食毒品在成都市强制隔离戒毒所隔离治疗。2015年9月7日,原告杨某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及户口薄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适格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有原告提供的(2015)彭州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彭州市公安局彭公(通)行罚决字(2015)106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刘某某因吸食冰毒被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的事实。有原、被告当庭一致陈述,记录在卷。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审查,因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认证、采信。本院认为,解除当事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原则,然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要观察双方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涉诉的原因及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等几个方面综合确定。本案被告刘某某多次吸食毒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的规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刘某甲随原告生活,刘某甲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负担二分之一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第三款“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之规定,婚生女刘某甲未年满三周岁,被告刘某某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为有利于婚生女刘某甲的健康成长,本院认为婚生女刘某甲随原告杨某某生活为宜,根据受诉法院生活消费水平,被告刘某某每月负担刘某甲生活费300元,刘某甲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原、被告各负担二分之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刘某甲随原告杨某某生活,被告刘某某自2015年10月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刘某甲生活费300元,生活费不足部分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刘某甲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由原告杨某某、被告刘某某各负担二分之一至刘某甲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