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民初字第76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叶霞霞、苏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叶霞霞,苏可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761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登高西路153号富山国际中心大厦东面1-3层。负责人高一龙,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晓钰,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淑芳,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霞霞。被告苏可亮。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叶霞霞、苏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 幼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飞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