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素华与王喜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华,王喜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032号原告王素华,女,住德惠市。被告王喜民,男,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华诉被告王喜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告王喜民现已不知下落,原告又不能提供其准确地址,无法查找。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起民事诉讼期间,被告王喜民现已不知下落,无法查找,原告应查明被告王喜民准确地址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素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72元收取36元,返还原告36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长江代理审判员  孙永德人民陪审员  车成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薛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