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5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孟繁华诉被告刘伟、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华,刘伟,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209号原告:孟繁华,男,汉族,延吉市名品酒业销售中心经理。被告:刘伟,男,汉族,无职业。被告:李丹,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华与被告刘伟、李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繁华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繁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繁华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亚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