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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5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孟繁华诉被告刘伟、李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华,刘伟,李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5209号原告:孟繁华,男,汉族,延吉市名品酒业销售中心经理。被告:刘伟,男,汉族,无职业。被告:李丹,女,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繁华与被告刘伟、李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繁华于2015年10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繁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繁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繁华负担。审判员  刘风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亚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