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洪军与利辛县双桥乡董集居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军,利辛县双桥乡董集居委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二初字第00576号原告:徐洪军。被告:利辛县双桥乡董集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葛武,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军与被告利辛县双桥乡董集居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徐洪军承担。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