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970号原告刘某。被告郑某甲,农民。原告刘某诉被告郑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在××××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13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两子女由被告郑某甲抚养,原告支付10万元抚养费。可离婚后被告并未尽到抚养监护子女的义务,对两子女不管不问,两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为给孩子一个安稳的家,现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郑某丙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儿子郑某乙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郑某甲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郑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孩郑某丙。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3日在固始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约定两人共有一双儿女,男孩郑某乙,女孩郑某丙,都归被告郑某甲监护,原告刘某一次性付清所有抚养费10万元,两个孩子以后一切事物与原告刘某无关。原被告离婚后,因两个孩子一直跟随原告刘某生活,故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郑某丙的抚养权由原告刘某直接抚养监护,儿子郑某乙由被告郑某甲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虽协议婚生两子女由被告直接抚养,但原被告离婚后,孩子的日常生活一直由原告照顾,被告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教育义务。郑某丙是女孩,与原告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综上,原告要求郑某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变更婚生女郑某丙由原告刘某抚养。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按规定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申 铭审判员 马牧原审判员 张永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万曼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