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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厂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爽与刘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爽,刘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张爽。被执行人刘军伟。申请执行人张爽与被执行人刘军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大厂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张爽的申请事项中要求依法赔偿张爽与杜波涛、魏淑芹各自所有的份额,而其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中,未就张爽个人所应取得的具体份额作出明确具体的裁判,该申请内容中亦无明确具体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张爽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国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