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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执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昀来、曹录林、徐丑增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昀来,曹录林,徐丑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00240号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崔昀来。被执行人曹录林。被执行人徐丑增。本院在执行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崔昀来、曹录林、徐丑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崔昀来、曹录林、徐丑增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力。执行员  康红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亚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