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方圆钢架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方圆钢架彩板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90号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段家坝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方圆钢架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开发区1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方圆钢架彩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江方圆钢架彩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江方圆钢架彩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76元,减半收取4638元,由原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