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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程则之与顾炳煌、顾继荣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894号申请执行人程则之,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顾炳煌,退休干部。被执行人顾继荣,教师。申请执行人程则之与被执行人顾炳煌、顾继荣合伙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再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经权利人程则之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炳煌、顾继荣工资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因扣划时间跨度较长,短期内不能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再民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红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