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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峰与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刘伟超、刘淑华、郑州市升达电磁有限公司、闫建岭、李桔英、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胡保林、张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395号申请执行人王峰。被执行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刘伟超、刘淑华、郑州市升达电磁有限公司、闫建岭、李桔英、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胡保林、张馨。本院在执行王峰申请执行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刘伟超、刘淑华、郑州市升达电磁有限公司、闫建岭、李桔英、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胡保林、张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永安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刘伟超、刘淑华、郑州市升达电磁有限公司、闫建岭、李桔英、郑州铁路专用器材有限公司、胡保林、张馨按照本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9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付功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丁德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静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