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执行韩东与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靠山屯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补偿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东,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靠山屯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韩东,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靠山屯村。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靠山屯村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靠山屯。法定代表人:商宝华,系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韩东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靠山屯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南虹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为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靠山屯村委员会给付补偿款60,000元,执行费800元。申请执行人韩东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靠山屯村委员会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0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成审判员 申贵堂审判员 王廷卓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