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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赵明盗窃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大东刑初字第0074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明,男,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2009?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于2014?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8月31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大检刑诉(2015)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赵明在沈阳市沈河区东滨河路148巷X号X室其租住处内,趁同住的被害人赵某某上班之机,盗走赵某某放在南卧室办公桌柜内的苹果ipadl部、白色酷派牌8713手机1部、灰色酷派大神手机1部、仿真阳具1个、自慰蛋7个、男士外用啧剂1只、安全套1盒。被告人赵明于当日到沈阳市大东区小北手机市场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60元。上述被盗物品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盗物品照片、指认作案地点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定金收条、收条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明的供述;沈阳市大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赵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5年8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贺丽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晓璐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