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6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与金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房产管理局,金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688号原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仲爱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雨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仲红波。被告金虹。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金虹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孔翠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