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63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312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刘某甲,女,1989年7月26日出生(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行协商处理,故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路继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佳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