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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亓英杰与泰安市励展商贸有限公司、郭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英杰,泰安市励展商贸有限公司,郭姣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亓英杰,男,1989年出生,山东省莱芜市居民。被执行人泰安市励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老泰来路以北艺校东邻6号楼310室。法定代表人郭姣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姣姣,女,1988年出生,泰安市泰山区居民。申请执行人亓英杰诉被执行人泰安市励展商贸有限公司、郭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查询,未查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5)泰山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审判员  王志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商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