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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民初字第02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戚某甲与戚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甲,戚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2143号原告:戚某甲。被告:戚某乙。法定代理人:丁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交诉讼费,且未提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戚某甲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樊 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