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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耘与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张耘。被执行人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万春。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5)1033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381.09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凯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  德  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