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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8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希平与程祥、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平,程祥,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499号原告王希平,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管涛,山东润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景瑞,山东润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祥,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开发区。被告薛英,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开发区。原告王希平与被告程祥、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二被告,且不能另行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8元(原告已预交),退原告1660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