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4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希平与程祥、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平,程祥,薛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499号原告王希平,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管涛,山东润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景瑞,山东润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祥,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开发区。被告薛英,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开发区。原告王希平与被告程祥、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二被告,且不能另行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8元(原告已预交),退原告1660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薛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