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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傅玲军与张志萍、楼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826号原告:傅玲军。被告:张志萍。被告:楼小莉。原告傅玲军与被告张志萍、楼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傅玲军诉称,二被告因经商需要三次向原告借款,并于2014年1月7日、2014年1月8日、2014年3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三张,分别载明向原告借款100万元、50万元、110万元,合计260万元整。经原告催讨被告均拒绝偿还,现诉请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6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认为,因被告楼小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由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借款有涉嫌犯罪的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傅玲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俊梅人民陪审员  吴晓华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之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