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48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傅某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晓东,蒋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852号原告傅晓东,男,195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蒋勇,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晓东与被告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傅晓东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傅晓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渝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