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白某某,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清涧县工商局职工。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清涧县卫生局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退还原告白某某。审判员 雷某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某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