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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2015)清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刘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白某某,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清涧县工商局职工。被告刘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清涧县卫生局家属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退还原告白某某。审判员  雷某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苏某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