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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海沭涛百货经营部与张玉宝、单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沭涛百货经营部,张玉宝,单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832号原告上海沭涛百货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投资人姜飞。被告张玉宝。被告单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沭涛百货经营部诉被告张玉宝、单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以被告方已归还财物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沭涛百货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