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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光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董子春申请执行肖定友、王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光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董子春。被执行人肖定友。被执行人王玉萍。本院在执行生效了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08)光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肖定友至今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肖定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光民初字第7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915元,执行中肖定友未能履行,剩余债权额为7915元,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李良应审判员  刘学厚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自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