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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陶柱与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柱,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73号原告:陶柱,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马嘉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柱诉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柱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柱撤回对被告苏果超市(合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柱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