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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德生与潘西北、潘茂锬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德生,潘西北,潘茂锬,杨爱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079号原告林德生,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潘西北,男,��族,1988年11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潘茂锬,男,汉族,1948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杨爱玉,女,汉族,1951年8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生诉被告潘西北、潘茂锬、杨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三被告价值9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潘西北、潘茂锬、杨爱玉价值900000元的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担保人张镜荣容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桐口村桐口206号绿洲家园*区*、*#楼*联排住宅(产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号),停止办理转让及设定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心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文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