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6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石刚与武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石刚,武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6663号原告刘石刚,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被告武旭,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石刚与被告武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石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刘石刚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石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石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冬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文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