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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彭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彭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槎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6年5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合川市。被告彭某1,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合川区,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刘某诉被告彭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小芳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彭某2,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彭某3。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吵架,原告怀孕了,被告也不照顾。两个小孩都是原告及原告父母照顾,被告父母不仅不帮忙照顾小孩,还埋怨原告父母没有照顾好小孩。原、被告结婚后,被告要求原告将工资交给被告,被告父母和姐姐还经常来家里要钱,拿不出钱的话,被告父母和姐姐就叫被告打骂原告。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原告忍受不了被告的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彭某3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合川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彭某2,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彭某3。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经同学介绍认识;婚后感情一直不好,一直有矛盾,主要矛盾是双方感情基础薄弱,被告不交钱给原告,还总是叫原告把钱交给被告,被告还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自2015年8月份开始分居,原告搬至原告母亲家居住,分居原因是被告于2015年8月16日打原告;原告认为双方没有和好可能。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原告确认双方没有共同财产需要法院处理,也没有共同债权及共同债务。经查,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普君派出所报案。原告报案后,公安部门与原告作了询问笔录,原告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是因被被告打伤而报案,原告左边头部、左边肩部、右手掌、肚子、背部均被打伤。另查,原告于2015年8月16日至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主诉为:打伤致全身多处肿痛1小时,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被告身份证、佛山市流动人员信息登记表,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莺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被告结婚证、彭某2常住人口登记卡,彭某3出生医学证明,重庆市合川区云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复印件,报警回执,佛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信息,本院依职权向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普君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以及原告的陈述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婚,婚后育有儿子彭某2和彭某3,且结婚至今已十七年,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虽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并提供了报警回执及医院病历予以证明,但本院依职权去公安部门调取了原告报警的案卷材料,案卷中仅有公安部门与原告作的询问笔录,仅凭上述证据,并不足以认定被告对原告实施了家庭暴力。本院认为,婚姻不是儿戏,夫妻双方在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是在所难免的,应给予双方反省、沟通和改正的机会。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到庭的情况下,亦应该给予双方改善感情的机会。原、被告应当珍惜彼此的感情,互谅互让,相应调整自己的行为与态度,改善彼此的关系,重新建立融洽的家庭生活。综上,鉴于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彭某1离婚;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小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严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