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闫恪海、李艳锋、孙义法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财源大厦*层。代表人李长征,经理。被执行人闫恪海,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李艳锋,系被告闫恪海之妻。被执行人孙义法,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宁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恪海、李艳锋、孙义法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泰山商初字第269号判决书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自行寻求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人民法院撤回���行申请,于法有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4)泰山商初字第269号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