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3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桂宗发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宗发,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475-1号原告:桂宗发,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张玲,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宗发与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宗发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宗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宗发���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桂宗发负担。审 判 长  汤本刚人民陪审员  刘腊梅人民陪审员  雷安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