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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法民闾确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孙某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法民闾确字第22号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1985年2月4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朱某某与申请人孙某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杨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朱某某与申请人孙某某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9月17日经岷县闾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朱某某向孙某某赔礼道歉,孙某某接受了朱某某的赔礼道歉。二、朱某某承担了孙某某的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1000元。三、孙某某要求从轻处理朱某某。四、孙某某和朱某某从此化解矛盾和睦相处,不得再因此事发生任何争执或者打架,否则公安机关将从严从速处理。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希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小刚 关注公众号“”